出租屋內中煤氣身亡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一起因使用煤火產生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的賠償糾紛案。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馬某賠償原告45萬余元。
原告張某與徐某是江西來京打工的夫妻倆。他們的女兒于2007年3月被發(fā)現(xiàn)死于其在石景山區(qū)承租的一間平房里,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二原告訴稱被告馬某出租的房屋內配備有爐子、煙囪等設施,但被告私自改造房屋出租,且未對承租人盡合理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二人女兒的死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52萬余元。
房東對出租屋的安全是否承擔責任
被告馬某將房屋出租與他人居住使用,應負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義務。但被告出租房屋時未在房屋內安裝風斗,致使出租房屋內的一氧化碳氣體不能順利排出,造成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對此,被告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死者作為成年人,在房屋內生火取暖,應負有檢查爐火是否安全之責任,因此其自身應承擔一定次要責任?;诖?,被告對于死者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死者自身承擔次要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