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簽訂期房買賣合同
期房的購銷合同中有下列條款是需要特別加以詳規(guī)定的:
(一)竣工日期及房屋的交付時間。
對于期房來說,購房者最關心的事情莫過于何時入住,而開發(fā)商往往不能按時交房,少則延誤一兩個月,多則一兩年,購房者巨額房款全部交付,而入住無望,賠償艱難,實在苦不堪言。因此必須嚴格規(guī)定房產的交付日期及入住程序,并對延期交房的免責條件做出限定,所謂免責條款就是指房產公司在約定的期限不能交房而不被視為違約的情況,比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等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無法避免的延期交房,是可以接受的免責條件。
免責條件決不能籠統(tǒng)約定,只能明確限定一種或幾種,以免開發(fā)商在日后以設計變更或資金問題作為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責理由,以逃避責任。
(二)詳細約定付款的時間及方式。
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這樣不僅可以減輕經(jīng)濟壓力,同時也是對開發(fā)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約束。雙方可約定按房產的工程進度逐筆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產權證書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付清最后一筆款項。
(三)違約責任。
關于本條款,特別要提醒您的是對預期違約的約定,在現(xiàn)存的各種商品房購銷合同文本中,即使是由主管部門推行的條款相當完善的格式合同當中,對于違約責任也只是做了一般約定,即約定如果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交房,應如何賠償購房者的經(jīng)濟損失。
根據(jù)一般的違約條款,購房者只能等合同約定時間到期后,方可要求賠償或退款,而這個期間不但包括合同本身的期限,還要包括漫長的協(xié)商、談判或是訴訟期限,非常不利于購房者的權利保護。而事先在合同中訂立預期違約條款后,如果再發(fā)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約定進度嚴重不符情況,或到期根本無法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可按合同規(guī)定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即時賠付經(jīng)濟損失或退還房款,協(xié)商不成,可直接采取起訴、仲裁等司法補救方法,這在時間、具體上都更加切實保護了購房者的權利。
二、期房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購買期房,簽訂期房買賣合同有以下優(yōu)勢:
(一)先期預購,戶型、位置可隨意選擇。
(二)價格能給予較大的優(yōu)惠,一般為5%~10%,甚至更多。
(三)付款輕松,隨施工進度付款,一般分為三次。
(四)工程質量隨時可見,便于監(jiān)督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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