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認購書是買房合同嗎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后,還需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實踐中經常會發(fā)生這樣的問題,一些開發(fā)商和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因為種種原因,又將認購書項下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
為此,我國法律特這對這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照約定接受購房者的購房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如果開發(fā)商違反該合同,應當由此承擔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二、認購書與買房合同一樣嗎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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