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的期房什么條件下可以退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異于認購書內容。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簽認購書后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從性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屬帶未決條款的預約。由于合同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合同已經成立,對未決事項雙方應繼續(xù)談判以簽訂本約。如果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此時買方有權拒簽,并要求返還定金。
(二)開發(fā)商未取得相應的批準、證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guī)定對商品房預售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fā)商預售的前提。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所簽訂的合同則沒有法律效力,業(yè)主有權要求退房。
(三)開發(fā)商單方變更規(guī)劃。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如果開發(fā)商未經買方同意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戶型等規(guī)劃、設計,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相應賠償金。
(四)按揭未獲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買方的事由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五)先賣后抵、一房二賣或先抵后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或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六)面積誤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如無約定,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七)質量瑕疵。
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八)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并可向出賣人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九)遲延交房。
實踐中,開發(fā)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如交房條件不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而是單項驗收合格等)進行規(guī)避。
(十)逾期辦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對辦證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因開發(fā)商原因致使超過辦證期限未取得房產證,買方有權選擇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賠償金。對此開發(fā)商一般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設定相當長的辦證時間(如簽訂本合同之日起500天)進行規(guī)避。
二、期房可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無效。
依照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情況下,因合同取得財產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相互返還義務。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fā)商無權處分該房產,如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即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
2、開發(fā)商存在欺詐行為。
(二)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
(三)變更規(guī)劃、設計導致退房。
已預售的商品房,
開發(fā)商應在變更規(guī)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fā)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四)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導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因此,如果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期房有質量問題時可以退房,或者期房的主體質量不合格的,那么期房就是可以退房的。
通過閱讀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購買的期房什么條件下可以退”以及“期房可退房的情形有哪些”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但您還需要注意的是,房價下跌過快過多,時隔幾天,前后房價就可能有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價差,面對這種情況,您心理自然承受不了。這時,購房者提出退樓或降價補償的要求顯然不太合理,開發(fā)商沒有責任和義務滿足這些要求。所以如果您想要退房,最好還是先咨詢一下專業(yè)的房產律師,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