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者如何索要定金
(一)繼續(xù)與出賣人進行磋商
定金擔保的是繼續(xù)磋商義務,認購書中的已決條款僅是買賣合同中的小部分,未決條款與已決條款的細節(jié)部分具有很大的磋商空間,雙方經(jīng)過磋商后仍未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認購書解除,定金退還;如果未經(jīng)磋商而徑行提出不再購房,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二)正確認識認購書中的磋商期限
磋商期限是磋商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該時限內(nèi)雙方啟動磋商,而不是必須達成一致意見,更不是必須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解約時間
啟動磋商后經(jīng)過幾日可視為“達不成一致意見”。認購書可以約定:“買受人在磋商期限內(nèi)與出賣人進行磋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定金退還。”超過約定時限后,買受人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購房者在買房前應當了解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有什么作用,重視認購書的作用,維護自己的權益。買賣合同訂立后認購書使命告終,定金既可退回,也可抵作房款,而買賣合同未能訂立,購房者如何索要定金?定金處理不當將失去其擔保作用,可能成為購房陷阱,購房者最好咨詢一下律師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二、購房者怎樣要回自己的定金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p>
據(jù)此看出,返還定金的條件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喪失定金的條件為“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故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時間與地點繼續(xù)磋商合同事宜,否則將喪失定金。認購書分為已決條款與未決條款,已決條款不得變更,需要磋商的是未決條款與已決條款的細節(jié)部分,進行磋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還。
購房者和開發(fā)商約定了定金條款后,要知道哪些情形不適用定金罰則,哪些適用。如果開發(fā)商違反雙方的約定,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要知道如何退還購房定金。定金可以保障買受人利益,也可以變成購房陷阱。及時向律師尋求尋求解決定金糾紛的法律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地越過陷阱、避免損失。
在目前的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上,許多開發(fā)商(更多的是樓盤代銷商代理)都會要求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先簽署一份“樓宇認購書”,并預付一筆購房定金。很多購房者認為定金時對自己的保障,但卻不盡如人意。哪些情形不返還購房定金,購房者如何索要雙倍定金?請看具體內(nèi)容。
以上是關于“購房者如何索要定金”和“購房者怎樣要回自己的定金”兩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在生活實踐中,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一旦因訂金發(fā)生糾紛,會很麻煩。作為購房者,一定要謹慎。在簽訂購房認定書前,要了解如何約定訂金條款對自己才有利,交納定金后,盡量避免自己發(fā)生違約。如果遇到了訂金糾紛也不要慌張,多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相信問題都會得到很好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