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會涉及哪些違約情形
(一)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jīng)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二)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三)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四)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guī)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哪些情況是房屋買賣違約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fā)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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