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其有處分權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將房屋交付他人使用、收益并向對方收取租金的一方,稱為出租人;取得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并向對方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應采用書面形式。雖然書面形式并不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但從便于履行及保護自身權益出發(fā),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包括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即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出(承)租房屋的主體資格,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應予以充分重視。
1、房屋出租人的主體資格
(1)出租人為自然人的,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是否年滿18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審查其營業(yè)執(zhí)照及年檢情況等。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
①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可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④房屋轉租的: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2、房屋承租人的主體資格
與出租人的主體資格一樣,承租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如暫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經持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暫住證。
以上就是本文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和主體資格的相關介紹。除了對形式和主體的把握之外,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存在很多需要謹慎處理的細節(jié)問題。一旦發(fā)生風險,租賃雙方均有可能蒙受損失。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名律師為您全程把關,告訴您哪些地方有風險,怎么規(guī)避這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