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借名買房
購房人張某用同事王某的名字購買商品房一套,但出售時王某拒絕幫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糾紛鬧到法院,法院最終判令該房屋歸王某所有。
購房人張某因不具有購房資格,便私下與他的同事王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用王某的名字購買商品房一套,并用王某的名字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和房屋過戶手續(xù)。后來,張某將房屋出售給劉某,劉某要求張某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卻屢次遭拒。當劉某得知該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王某時,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法院審理階段,因張某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而房屋產權證及銀行貸款憑證上的登記人均為王某,法院最終判令該房屋歸王某所有。
張某就此事來到豐臺區(qū)檢察院申請法律監(jiān)督,但因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所以無法獲得支持。
借名買房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借名買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不應得到支持和鼓勵:
1、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且,因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xiàn)糾紛時出資人如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則要求產權人返還購房款也相當困難。
2、即便是借名購買普通房屋,也存在如下風險:
(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其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如果名義產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