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糾紛
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情形。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遇到一房二賣糾紛怎么處理
一房二賣,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是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后,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
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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