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延期交付尾款
李某在2014年5月份賣了一套房,買方付了2萬元定金并在中介簽了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在7月底付清買房尾款。但到目前為止,買方的尾款都一直沒有著落,聽她說銀行貸款沒有下來,銀行也沒有給她肯定答復說哪一天貸款能具體放下了?,F(xiàn)李某急等錢用,多次催促買方,三個星期了,對方一直沒有給答復,只是讓其再等等。對于這種情況,李某想要解除該購房合同,且不償還定金。
怎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通知已經(jīng)送達,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法院會如何裁判?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一般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期限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nèi)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經(jīng)催告后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后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來說,要保留好催告對方的通知手續(xù),在三個月內(nèi)對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便可以解除合同了。同時違約一方當事人有權催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收到催告后應盡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否則超過規(guī)定期限就會喪失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