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決共有房屋買賣糾紛
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理按價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
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yōu)先獲得權。
2、處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于兩個所有者對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
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進行處理;無協(xié)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
二、共有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解決
實踐中,經常會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qū)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shù)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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