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賣房人欺詐怎么辦
(一)房屋出賣人欺詐的情形: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1、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為無效合同。
2、轉讓抵押物應當經過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
3、一房數賣,數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賣人選擇如何履行合同,最終結果只能由某一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而其他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賣人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的事宜。
4、出賣人做為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產權調換,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如果出賣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將落空。
出賣人隱瞞真相使買受人陷入錯誤,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買受人可以根據情況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撤銷合同。
二、如何處理被賣房人欺詐的糾紛
(一)出賣人構成欺詐的條件:
1、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出賣人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存在第一部分中的欺詐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出賣人不僅需要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而且還要賠償購房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欺詐的情況下,上述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開發(fā)商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購房者可以要求開出賣人額外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仔細閱讀了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我們對“被賣房人欺詐怎么辦”以及“如何處理被賣房人欺詐的糾紛”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如今出賣人欺詐買受人的手段有很多,例如虛假廣告宣傳、房屋面積縮水、商品房開發(fā)證照不全等等,買受人購房時一定要注意甄別。如果遭遇了出賣人欺詐的情形,買受人最好能咨詢一下專業(yè)的房產律師,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