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商品房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1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備案。為此,樓盤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作為交房條件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規(guī)定,說明法律對工程建筑的交付使用做了強制性規(guī)定。為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意見書證明建設項目消防驗收合格,應成為交房的另一個條件。
二、交房時購房者要注意什么
1、首先要清楚入住的條件,小心開發(fā)商的文字游戲 入住是普通公眾常用的概念,通常理解為房屋具備能夠居住使用的條件,如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等能夠正常提供。如果合同約定將入住作為交付條件,則入住就成為判斷交付條件是否具備的標準。
2、審查開發(fā)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關于房屋在約定時間尚未達到入住條件,開發(fā)商即要求購房者入住,那么購房者應審查開發(fā)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際上,有部分開發(fā)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便通知購房者入住。
因此,應當要求開發(fā)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fā)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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