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看房確認書后沒交中介費
原告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訴稱,被告林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到原告處要求購買房屋,故原告為其介紹北京市某某弄某某室,并帶其看房。2009年1月17日,被告與其丈夫再次來到原告處要求看上述房屋。為此原、被告簽訂一份看房確認書,備注中約定:被告林某某在看過原告方介紹的物業(yè)后六個月內,只要與原告方介紹的出賣方交易,或者利用原告方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原告方而與出賣方完成買賣合同的,都應向原告方支付傭金,即房地產成交價的1%。
此后原告多次與被告聯(lián)系,被告承認已經(jīng)購買了上述房屋,被告的行為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zhèn)蚪鹑嗣駧?6,000元,承擔代理費2,600元。
被告林某某辯稱,被告是在北京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居間下購買了北京市某某弄某某室房屋。為了尋找到性價比最好的房屋,被告曾于2009年1月來到原告處。原告工作人員曾帶被告看過盛世年華兩處房屋,此后原告再未提供新的房源,更沒有為被告提供其他任何居間服務。原告僅憑看房確認書要求被告支付傭金,于法無據(jù)。
二手房中介的格式合同無效
本案中,被告在看到具體待售房屋之前,原告只是拿著一張空白的看房確認書要被告簽字,并沒有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看房確認書的備注內容,向被告履行告知、合理提示和說明義務,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看房確認書備注內容是一個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依法規(guī)定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鑒于原告已帶原告看房,被告最多支付原告500元服務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原告工作人員帶被告到北京市某某弄某某室房屋和北京市某某弄某某室房屋看房。當日,被告簽訂由原告提供的看房確認書,在被告簽字后的備注中約定:“客戶在看過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介紹的出賣方(出租方)的房地產六個月內,與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介紹的出賣方(出租方)完成買賣、租賃交易或者利用了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而與出賣方(出租方)完成買賣、租賃交易的,都應向北京某某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交付傭金”。以后,被告在北京市億圓房地產經(jīng)紀事務所居間下,購買了北京市某某弄某某室房屋。為此,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看房確認書備注欄中的約定,原告在帶被告看房后,使自己處于無論是否促成合同,均可獲取傭金,顯然該條款的內容加重了被告的責任,免除了原告責任,故該條款依法無效。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傭金,承擔代理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原告在提供媒介服務工程中已付出相應的服務,已帶被告看房,被告理應支付原告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F(xiàn)被告愿意支付500元的服務費,經(jīng)查并無不當,可照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