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未按合同約定綠化小區(qū)
2001年6月,楊女士與北京市新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書香庭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合同中約定:房款總額為328859元,出賣人應當在2002年6月23日前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且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應于2002年7月1日前完成社區(qū)綠化,如在規(guī)定日期內(nèi)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于30日內(nèi)將房款退還買受人,并支付房款總額3%的違約金。同時約定“逾期交房超過30天,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nèi)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但直到2002年9月6日,新地公司才向楊女士提供入住通知書,楊女士為此已支付裝修設計費2500元,并且該社區(qū)的綠化工程始終沒有完工。楊女士遂一紙訴狀將開發(fā)商新地公司告上了法庭。
業(yè)主能否依約定退房
法庭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真實有效,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及綠化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楊女士提出的解除買賣合同、退還房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系新地公司的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故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支付兩項違約金,并賠償楊女士的裝修設計費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