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
由于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其交易多由房產中介公司居間促成。
1、訂約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之金錢系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guī)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系處理。
2、訂約定金系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于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shù)額少于或多于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shù)額為準。當然,實際交付之金額無論是否與書面約定之金額一致,都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20%為限。
3、對于“轉定”之認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中介公司為了防止買賣雙方“跳單”,更有不良中介為了牟取高額差價,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不讓買賣雙方互相見面。
很多房地產居間合同都是買賣雙方分別而非同時簽署。其定金也是通過中介轉付,而非買賣雙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買方收取一定數(shù)量的意向金或誠意金等,待賣方確認買賣條件后將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交賣方,便視為“轉定”即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為買賣雙方之間的訂約定金。
二、二手房買賣定金處罰怎么適用
1、因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承擔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之定金罰則。
訂約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將來合同之訂立,否則定金罰則發(fā)生作用。但在何種情況下該罰則始能適用,立法未能統(tǒng)一,使司法認定陷入困境。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在相同條件下任何人均不能訂約的,則成立“不可歸責于一方的原因",不適用定金罰則,應當無息返還本金。
2、帶未決條款居間合同,磋商不成的,訂約定金應當無息返還。
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居間合同都帶有未決條款,留待簽訂買賣合同時進一步協(xié)商。若對未決條款磋商不一致而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賣方應將收取之定金無息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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