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賣房五年后反悔要求返還
北京某村民付某將其所有一處房產于五年前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河北籍劉某,當年雙方都已按賣房協議完全履行了各自的義務,現付某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至密云法院,要求劉某返還房屋。
付某訴稱,五年前其與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其所有的一處農村房產賣給劉某,劉某支付購房款20000元。不久前,劉某才得知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且現在劉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緊張,故起訴要求確認付某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將房屋返還,付某退還劉某購房款20000元。
劉某辯稱,其占有使用該住房已達五年之長,現在付某在房屋大幅升值和拆遷可獲高額補償利益驅動下,置誠信于不顧,以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返還房屋,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而且劉某還對該房屋和院落進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農村房屋能否自由買賣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由于劉某非本集體組織成員,故其沒有資格成為該村房屋買賣的主體,故劉某與付某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各自返還。劉某應當將訴爭房屋返還給付某,但付某也得將賣房款返還給劉某,考慮到房屋增值及劉某對該房屋和院落的添附及改建費用,付某應當返還給劉某6萬元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