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chǎn)交易糾紛怎么解決
1、凡以房產(chǎn)為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chǎn)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舊房內應一并遷出的同住親屬占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占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jù)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xiàn)房屋產(chǎn)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chǎn)糾紛,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發(fā)生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6、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執(zhí)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chǎn)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shù)芈鋵嵥椒空卟块T或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chǎn),后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產(chǎn)糾紛的時效是多久
涉及房地產(chǎn)糾紛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guī)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一般時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別時效
是指《民法通則》規(guī)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長時效
指《民法通則》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
此種情況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
5、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
如《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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