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貪心一房二賣
2011年5月,襄陽君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君祥·御景國際”樓盤,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3年7月24日,胡某在該公司售樓部簽訂購買兩間商鋪的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支付房款90萬余,余款分期付清。當天,胡某按約定支付購房款90萬元,公司給胡某出具加蓋“襄陽君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項目經理徐某簽名的收據(jù)。
今年4月,胡某欲交納二期房款時,卻發(fā)現(xiàn)房產公司已將涉案兩間商鋪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了他人并辦理了預告登記,拒收房款。為此,胡某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湖北省襄陽市南漳縣人民法院判令房產公司返還胡某購房款90萬元及利息,并賠償胡某45萬元,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
購房者應注意進行預告登記
徐某身為項目經理,銷售行為構成有權代理;胡某依約支付購房款90萬元,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公司擅自將出售給胡某的商鋪又出售給他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已構成違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房產公司除應將購房款90萬元返還給胡某并賠償利息損失外,還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綜合案情作出如上判決。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可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