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買房遇開發(fā)商逾期辦房產證
2009 年8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竇店鎮(zhèn)下坡店村X小區(qū)X號住宅樓X層X單元X號的房屋一套。該房屋預測建筑面積92.03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80.71平方米;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款為423338元;付款方式為商業(yè)貸款;被告應當在 2009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該商品房。
該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對初始登記的約定為:出賣人應該在2011年5月30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約定期限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買受人應當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止,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并于出賣人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法院判決:開發(fā)商逾期辦房產證要支付違約金
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交納購房款193338元,于2009年10月26日交納230000元,于2013年6月24日補交房屋差價款944元。2013年4月19日,被告為原告購買商品房所在樓棟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一、被告北京a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盧b、史c逾期辦理樓棟權屬證明違約金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元九角九分。
二、駁回原告盧b、史c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逾期辦房產證如何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原、被告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全面適當?shù)匦惺箼嗬?、履行義務。依據(jù)雙方合同的約定,被告應該在2011年5月30日前取得原告購買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因被告的責任造成樓棟權屬證明辦理逾期而原告不選擇退房的,被告應當按照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遲延期間的的違約金。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為原告購買商品房所在樓棟辦理權屬證明的時間為2013年4月19日,被告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據(jù)原告的付款情況和被告的違約期間,確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為29167.99元。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