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解除購房合同
合同解除根據(jù)不同分類,處理的程序是有差異的。
在當下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往往是由于出賣人(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隨即產(chǎn)生諸如無法辦理產(chǎn)權證、無法落戶等連鎖問題。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往往根據(jù)約定解除,即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購房者可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權。比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達到一定時日,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出賣人(開發(fā)商),該通知到達出賣人(開發(fā)商)一定時日后,出賣人(開發(fā)商)承擔退款、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這里,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但要注意保證解除通知到達出賣人(開發(fā)商),必要時要對送達行為做公證等證據(jù)保全。
此外,對行使解除權的時效也要著重關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p>
二、解除購房合同買方可獲賠償嗎
1、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此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依法、依約解除后,購房者可以請求恢復到簽約前狀態(tài)并要求出賣人(開發(fā)商)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或依法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所以,買受人可以依照以上司法解釋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是現(xiàn)實的損失,既得利益開發(fā)商不會賠償。
2、懲罰性賠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對于以上五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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