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退房手續(xù)?
一旦買房人想要退房,買賣雙方通過協議、判決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者宣布合同無效并退房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退房手續(xù):
(一)買房人發(fā)出退房通知。
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fā)商提出。因開發(fā)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fā)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fā)商無過錯的,開發(fā)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15日內辦好各種手續(xù)。
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xù),在所述手續(xù)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出賣人應當代替買受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應付的本金與利息。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三)開發(fā)商退還房款。
開發(fā)商應當在買房人發(fā)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并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xù)。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買受人發(fā)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賣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二、購房者退房可否要回定金?
(一)定金的意義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能否要回
一般來說,購房者想要退房,開發(fā)商都會明確告知這屬于違約行為,不能退還定金。那么是不是定金一定不能退還呢?
其實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以上就是對“如何辦理退房手續(xù),購房者退房可否要回定金”的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偟膩碚f,開發(fā)商對于想要退房的消費者一定會百般阻撓,即使不能讓消費者打消退房的念頭,也要吞下消費者所交的定金。其實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定金不一定都不能退還。所以如果您遇到這種問題,一定要勇敢的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必要時聯合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