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認購書應注意什么
1、商品房買賣是要式法律行為,認購書作為買賣的一種合同形式,也應屬于要式合同,即認購書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不成立。
2、商品房預售認購書要產(chǎn)生合同效力,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內(nèi)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對正式買賣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進行約定。
3、認購書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認購物業(yè);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應注意事項、定金、簽訂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帳戶、簽約地點等;一份認購書只要具備上述條款,則能夠成立,否則極可能被認定類似意向書一類的無約束力的文件。
4、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認購書才成立。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這里的意思指交易各方的意思。即各方應當在認購書中規(guī)定必要的義務,否則稍有異議各方的義務將無以確定更無法履行。
5、預售人與認購人訂立認購書的目的都是在將來某一時期訂立正式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這一目的的實現(xiàn)而確立的。
二、如何避免購房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jīng)程序,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jù)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zhì)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zhì),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shù)美?,因此因按不當?shù)美姆梢?guī)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nèi)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以上就是“約定認購書應注意什么”以及“如何避免購房定金陷阱”的全部內(nèi)容。對于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千萬不要急于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而是要考慮清楚后再說。一旦決定交錢認購,不妨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房屋,發(fā)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還。如果不知道該如何解決糾紛,可以來電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