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中存在哪些問題
1、對房屋產權審查不詳細。二手房有售后公房、有共有房屋、有的房屋限制轉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共有產權等問題使得二手房產權形式多樣。當事人如果在房屋買賣之前,沒有弄清楚房子的底細,極易引發(fā)糾紛。
2、不履行必要的購房手續(xù)。房屋買賣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有些購房者對房屋轉讓需經過特殊程序,須提交必要證明文件,并向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申報核準辦理登記手續(xù)等不甚了解,只相信實際占有房屋。隨著房價變動,問題就接踵而來。
3、賣方授權太輕率。賣房者輕信中介公司承諾,全權委托,結果使中介公司某些人員有機可乘,利用公證授權書,大做文章。
4、輕易應允霸王條款。中介公司為追求最大化利益,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設計“旱澇保收”條款,致使買賣雙方不知不覺落入圈套。買賣雙方一旦委托中介,就難以全身而退,想不付錢很難。
5、錯誤選擇中介公司。目前,上海市房屋中介公司魚龍混雜,買賣雙方如果不加選擇就委托,結果往往房屋被賣掉了,卻拿不到房款,錢房兩空。
6、相關憑證輕易交給他人。有相當一部分買賣雙方,為圖省事,將身份證和房屋產權證交給中介公司代為辦理,風險系數大大增加。
7、對特別事項不作約定或約定不明。二手房買賣,除了買賣雙方收付房款、辦理過戶外,還有一些后續(xù)問題,如戶口遷移、維修基金過戶等。如在合同中沒對這些特別事項作出約定,入住后就可能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如何避免二手房買賣風險
1、簽約前,合同主體的真實性要審查;
2、授權簽約人委托的真實性要審查;
3、合同中所約定標的之產權的真實性要審查;
4、審查合同主體之簽約人與產權證的一致性;
5、簽約時簽約人簽約行為的真實性要進行審查;
6、合同相關條款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要十分明確清晰;
7、合同中要盡量細化買賣雙方的民事行為(尤其是付款,收房,辦證,戶口遷出方面);
8、對合同條款的約定要有前瞻性,以防止國家政策性的調整而出現各自推托責任的情形;
9、針對將來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盡量明確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之承擔。
近兩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活躍,二手房交易數量不斷攀升,很多購房者購房時,都請中介協助。購房者要注意,如果合同有中介方參與作為主體,亦要注意細化中介的責任,不要約定如雙方不能成立合同或出現一方違約時須向中介承擔何種義務之條款。簽合同時很專業(yè)的事,建議購房者請律師協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