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
依據(jù)《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財產(chǎn)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房屋共有亦分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兩種共有方式。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同一房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房屋不按份額地、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
房屋的共有權人,無論屬于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均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則一般應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
二、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
想要知道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第三人(具體到房產(chǎn)糾紛,就是指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第三人合法權益能夠得到維護的必要條件為:
1、善意。民法上的善意即為不知情。具體到共有房屋,是指買受人不知該房屋的所有權狀態(tài)為共有財產(chǎn)。實踐中,對善意的審查,可依交易慣例,從兩方面考察:一是查房屋所有權證上的記載。依交易習慣及常識,買受人與出賣人在交易時,應當對房屋所有權證進行審查,不僅查看所有權人的情況,還要查看房屋的登記面積、房屋的結(jié)構(gòu)、設計用途、土地使用權情況,等等,如果在事后的審查中,能夠獲知該房屋為共有財產(chǎn),即可推定該買受人為非善意。二是按照交易習慣,買受人必然會對房屋進行實地察看,如果有證據(jù)表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在實地察看中,得知該房產(chǎn)系共有財產(chǎn)的,即可認定買受人為非善意。
2、有償。如果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了房屋的對價,即為有償取得。如果移轉(zhuǎn)所有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為贈與等無償取得財產(chǎn)方式,真正的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可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
3、取得該財產(chǎn)。所謂取得財產(chǎn),應理解為取得物的所有權。對于房屋買賣,善意第三人必須實際上通過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買受人是否能夠受到保護,實際取得共有財產(chǎn),應當區(qū)別買受人是否屬于善意、有償、過戶登記等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合同訂立后,房屋并未辦理過戶登記移轉(zhuǎn)所有權的,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權利人不追認且處分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即無效。因無權處分并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2、合同訂立后,該房屋所有權已經(jīng)在登記機關辦理了過戶登記,并且買受人是善意、有償獲得該房屋所有權的,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可依法取得該共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性質(zhì)上也可認為是出賣他人之物。由于我國在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共有房產(chǎn)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所有人,往往只登記為出賣方一人,而登記機關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審查僅為形式審查,故房屋所有權通過登記發(fā)生移轉(zhuǎn)就實際可能。于是該糾紛涉及的就不僅僅是合同的效力問題,在處理上較純粹的出賣他人之物復雜。因此,在共有房屋的轉(zhuǎn)讓上,需要您多加留心,要十分慎重。鑒于此情況的復雜,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來幫您解決相關事宜,相信您也會放心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