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產權狀況陷阱。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若房屋仍設定有抵押,交易中心也不會辦理此種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人應至房屋所在區(qū)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以確定該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二)房屋類型陷阱。現(xiàn)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轉為產權房的使用權房即公房。如果這類使用權房未取得產權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不能轉讓。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一定要確定出賣方是否取得產權證,確定房屋的性質。
(三)合同簽訂人陷阱。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購房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但若購房人忽略驗證合同簽訂人是否是產權人,及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產權人,則產權人或其他共有權人若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其委托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那么,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締約過失責任。因此若簽訂合同并非產權人,購房人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委托書。
(四)模糊付款方式陷阱。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于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后履行過程中常常由于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因此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流程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五)交房模糊約定陷阱。有時,買賣雙方對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確的約定,但卻疏忽了交房這一重要環(huán)節(jié)。在此可能會涉及到交房的具體時間,交房時相關費用的結算。若無具體約定,則可能出現(xiàn)逾期交房,卻無法追究業(yè)主違約責任的被動局面,及相關費用無人結算的尷尬情況。因此要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房日期及應由哪方于交房前結清包括水、電、煤、物管費、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
二、二手房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一)協(xié)商。此種解決方式對買賣雙方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既省時又省力還省錢。但此方式是建立在雙方都相互讓步的基礎之上的,為求達到相互的共贏,就必須有取舍,如果某一方過于堅持自身的利益,就很難協(xié)商成功。
(二)調解。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方主持下,買方與賣方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三)仲裁。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jù)他們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xié)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其依據(jù)有關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裁決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并依照裁決結果執(zhí)行,不存在當事人不服上訴的問題。
(四)訴訟。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jù)有關法律和事實做出判決以解決糾紛。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如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以上四種方式都是解決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處理方式,在具體的案例中由于諸多原因的制約,作為糾紛的當事人要慎重選擇。其中最有法律效力且公平的形式當屬訴訟,但是因為訴訟程序比較復雜,且具有非常強的專業(yè)性,因此當事人一定要請求律師的幫助,維護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