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時需要簽訂購房合同,這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了,否則就可能導致買賣行為無效之類的問題發(fā)生。但是,并不是只要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有效力的。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呢?哪些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xié)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guī)定, 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xié)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guī)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guī)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承當違約責任法律的后果。
二、哪些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fā)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雖然房屋等不動產的權屬是以登記為準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不一定導致買賣行為的成立,但毋庸置疑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有著極大的作用。因此,建議廣大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審查、了解一番擬出售房屋的權屬以及售房者的真實情形,以免上當受騙。必要的時候可以求助于專業(yè)的房產律師,相信他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房產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