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裝修房屋能否要補償
房屋租賃后裝修投入,是商業(yè)用房租賃中較常見的問題,法律上對此行為叫做“添附”,合同終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對裝修進行補償?這要分幾個層次來分析:
首先,如果簽訂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裝修添附物作過明確約定,雙方解除合同時就要按約定來處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過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就要看當初房屋裝修前有沒有經(jīng)出租人同意。根據(jù)規(guī)定,如果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就裝修承租房,實際上侵犯了出租人對房屋的所有權(quán),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雙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終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應將裝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給你補償。如果承租人在裝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雙方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由于該裝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歸出租人所有。對于承租人的損失,原則上應按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判斷由誰承擔。如果承租人的裝修添附物對出租人確實還有利用價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雙方對補償數(shù)額沒法協(xié)商一致的,可提起訴訟由法院酌情判斷。
二、如何確定承租人裝修房屋的補償范圍
裝修,根據(jù)其性質(zhì)和用途,大體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增建或設備的改造和完善,諸如安裝中央空調(diào)、增設水電設施等;第二類是一些普通性的裝修,諸如粉刷墻面、安裝門窗等;第三類是承租人用于特定經(jīng)營用途的裝修,如承租人開辦餐廳、開設歌廳所設置的特殊性標志物、桑拿浴房等。前兩類裝修,因具有市場通用性,一般認為使房屋增值,應由出租人給予補償。而第三類裝修,情況比較復雜,需進一步討論。
第三類裝修,雖在客觀上使房屋的效用性得以增加,但并不必然符合房屋的未來屬性。因為該裝修不具有通用性,與房屋的未來用途可能匹配,也可能不匹配,由此衍生出“正增值”和“負增值”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民法原理來講,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秉承的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體現(xiàn)了自古以來“獲得與付出對等”的樸素價值觀,因此,“正增值”時出租人應該補償,否則有不當?shù)美?,“負增值”時出租人可以不補償,該裝修當屬承租人的商業(yè)投資,風險自擔,損失自負。
房屋租賃中裝修所引起的糾紛日益復雜,但在不同的情形下自有不同的處理原則可予以適用。依承租人對房屋裝修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雙方當事人對裝修補償是否有約定、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是否屬于正常終止來進行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