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交易定金糾紛有哪些
產生“定金” 和“訂金”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文字表述問題。除上述定金和訂金外,還有如“意向金”、“ 預付款”等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缺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是訂金、意向金還是預付款,當事人均不得要求雙倍返還或者拗掉;
其次是定金交付數額問題。比如在合同中約定下家在簽約時付四萬元定金,但實際只付了兩萬元。一旦一方違約產生糾紛,定金數量即產生爭議。
第三是定金交付方式引發(fā)的糾紛。定金只有實際交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具體操作卻通常是由下家將定金直接交由中介公司交給上家。
而中介公司在收到下家定金后,往往開具如下格式的收據: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價格賣房,該意向金轉為定金。這種定金支付方式對下家極為不利:一則與上家并無直接簽署的協(xié)議;二則下家手中沒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條;三則很難獲得上家已經從中介公司處收取定金的事實;四則沒有明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轉交責任。在此情況下,一旦發(fā)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賣房或抬高房價的違約情形,下家很難要求上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很難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
二、怎么解決二手房定金糾紛
對于定金交付方式引發(fā)的糾紛可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在下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明確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質:是代收還是轉交?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應當出具上家委托書。否則,就要明確中介公司的轉交責任。比如,幾天內轉交,未能完成轉交時承擔多少違約責任或賠償下家損失多少。作為中介公司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如上家委托代收,應要求其出具代收委托書;如是轉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后,應要求其出具收條。這樣一來,當發(fā)生上家或者下家違約時,就不會卷入他們的定金糾紛中。
定金糾紛的主要原因,一般是買賣雙方混淆了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定金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性質,在上家違約不賣房時下家有權要求上家雙倍返還定金;而下家違約不買房時上家有權不返還已付定金。但訂金是相當于預付款性質,雙方在交易不成時應如數返還訂金。由于二者性質不同,很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建議購房者把相關事務寫入合同,或者請律師陪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