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買房有效嗎
對于借名買房,《北京高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據(jù)此,司法實踐中對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買房行為,認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為了遵守《民法通則》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二、借名買房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借名買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不應得到支持和鼓勵,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且,因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xiàn)糾紛時出資人如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則要求產權人返還購房款也相當困難。
(二)即便是借名購買普通房屋,也存在如下風險:
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shù)膫鶆?,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買房時,最好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因為以他人名義買房風險比較大。如果要以他人名義買房,需要和名義產權人簽訂一份合同,證明該房產的實際產權人。另外,在合伙買房時,合伙購房人之間也要簽署協(xié)議,明確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以及對該產權所占的份額。實際出資人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及時向法律專業(yè)人士進行咨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