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 “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三、 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通過上面對于宅基地性質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首先,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國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其次,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最后,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綜上所述,從外部法律特性來看,宅基地不適用于繼承。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則,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綜上所述,從內部法律特性來看,宅基地也不適用于繼承。
但是必須澄清的一點就是,這里所論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被繼承人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是可以被繼承的,根據房隨地走的原則,對于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繼承就會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具體地,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繼承呢?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多種多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應該有相應的認定標準和取證標準,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