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正在日益減弱,并且伴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越來越成為農民可以實際支配的一項財產權利。允許土地承包權的繼承,不僅能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對承包地投入的連續(xù)性和持久性,也將極大地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部分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觀點,都是與現(xiàn)實需求不相適應的,并且造成了對相應繼承人繼承權的剝奪。我國的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進行流轉,如果法律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只允許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那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被繼承人將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流轉給其繼承人,或將流轉所獲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將達到與繼承同樣的效果,使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同虛設。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該條的客體主要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即現(xiàn)行法律承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guī)定
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笨梢姡覈^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權的繼承,只是設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法律明文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边@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并且滿足了《繼承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前提條件,并予之銜接,使農民真正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這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另外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在新頒布的《承包法》和《物權法》中都沒有否定,并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已經確立,物權本身就具有可繼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應該是為法律和現(xiàn)實所接受的。
上面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問題,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對這項權利是保護和鼓勵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的取得是通過拍賣等方式取得的,那么在承包人死亡后還可以繼承,正是由于這個權利比較重要,所以要謹慎處理,如果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問這方面的專業(yè)人士,他們辦案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