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售房屋轉讓應符合什么條件
1、已付清購房款的預購商品房的轉讓,此時,承購人已經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義務,對開發(fā)商不再負有義務,只享有合同權利。因此,此種情形下的轉讓屬于權利轉讓,按《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購房人員只須通知開發(fā)商后轉讓就生效,不須征得開發(fā)商同意。
2、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預購商品房的轉讓。此時,購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權利、還負有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或揭銀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償還貸款的義務。因此,此種情形下的轉讓屬于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購房人應事先告知開發(fā)商或銀行,由開發(fā)商或銀行對受讓人進行清償能力的審理,并決定是否同意其轉讓。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
二、賣方再次轉讓期房怎么辦
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未明文禁止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渡虾J腥嗣裾P于預售商品房轉讓問題的決定》中規(guī)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預購人購買的預售商品住房應當在竣工并取得房地產權證后進行轉讓,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前,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預售商品住房轉讓的預告登記”。這里所限制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的再轉讓行為,即買方可能要承擔實際無法取得房屋登記產權的風險;但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我國《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將期房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可采用下列兩種方式來處理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問題: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告知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小產證,待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及時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xù)?!逗贤ā返?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是,如果賣方惡意不辦理房地產權證并主張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根據(jù)《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所以,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賠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買賣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xié)議書,約定待賣方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后,雙方再簽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辦理過戶手續(xù)。
由于期房轉讓限制頗多、變數(shù)不定,建議雙方在買賣合同或者意向協(xié)議書中增加違約責任條款,提高違約金金額,加大違約成本,限制惡意違約,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購房者購買了開發(fā)商預售的期房以后,由于種種原因,在房產權交付之前想轉讓期房,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買房是人生大事,千萬馬虎不得。有意購買期房的市民應充分了解期房轉讓的相關知識,或者求助房產方面的專業(yè)律師,防止自己掉進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