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房應符合什么條件
1、通過政府部門的驗收,包括:取得了該商品房規(guī)劃驗收批準文件和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房屋權屬證明(這條一般情況達不到將在補充條款中注明)。取得了《住宅工程質(zhì)量分戶驗收表》和《竣工驗收備案表》
2、由有資格的第三方對房屋進行檢測初具《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開發(fā)商提供《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屋的上水,下水,電力,燃氣,通訊,寬帶要達到使用條件(注明電力要是正式電源臨時電源電壓不穩(wěn)定容易燒毀家用電器,我們小區(qū)到現(xiàn)在還是臨時電源)。
5、小區(qū)的要道路完成,室外的停車場等要達到使用條件。
6、小區(qū)的綠化要完成(我們的小區(qū)我們已經(jīng)我們只要達到50%)
7、室內(nèi)要求上水打壓實驗完畢,衛(wèi)生間必須做閉水實驗。
完成上述工作后才能進行交房。
二、商品房出現(xiàn)滲漏怎么辦
隨著時間的推移,因住宅商品房滲漏形成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這是由防水產(chǎn)品使用年限、房屋質(zhì)量年限及不當裝修等因素決定的必然會發(fā)生的現(xiàn)象,更是入住商品房的每戶人家都可能會面臨的情形。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實務界有一種不好的傾向,或是抱怨立法者立法上的滯后,認為法律沒有作明細的規(guī)定,或是簡單的將滲漏原因歸結為開發(fā)商的房屋質(zhì)量,或是將思維禁固在樓上樓下的相鄰權關系中,從而使法律并不缺失、案件并不復雜的房屋滲漏案件不是找不準被告,就是被久拖不決,再不就是被輕率處理。
“只要房屋滲水,要么告建筑商,要么告樓上住戶”。這種簡單的思維方法,如果出自于律師還事出有因、情有可愿,因為,律師為了生存,講這個案件不能訴訟,無疑與自己的肚子和錢包過不去。重要的是民事法官,如果將認識定格在這種思維上,不但不能處理好此類糾紛,反而會將這類看似不起眼的民事糾紛激化,甚至演變成為一樁不該發(fā)生的錯案。
當房屋滲漏問題存在時,首先要采用實事求是的方法來查找分析滲漏的成因。其次是明確法律關系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再次要在查明滲漏原因的情況下明確責任,以便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尋求解決方法。為此,筆者談如下膚淺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房屋滲漏的成因多種多樣,有時是一因一果,有時是多因一果,有時甚至復雜到只見滲漏現(xiàn)象卻一時難以找到原因,導至無從下手維修。一般來講,最常見造成滲漏的原因有以下四種:
一是建筑商建房時處理不當留有質(zhì)量隱患;
二是樓上住戶隨意改建管道或不當用水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三是樓下住戶在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四是由于建筑防水材料隨著年代的久遠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上述四種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眾所周知,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diào)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構成包括主體、內(nèi)容、客體三個要素。在民事訴訟中最能直接反映法律關系的是案由,民事訴訟中的案由如同刑事訴訟中的罪名一樣重要,它們都直接反映了案件的性質(zhì)。民事訴訟中案由確定正確與否,既反映法律關系主體(誰為原告、誰為被告)、內(nèi)容(權利義務)、客體(是物或是行為)的必要條件,還關系到適用法律的選擇和訴訟的路徑(即訴訟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