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房子歸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作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
首先,如果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同時按競價的房價款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張房產所有權的,那么由主張的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時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房產的價值,如果不能協(xié)商確定,則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該房產作出評估,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后,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該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歸誰
所謂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那么,對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呢?是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fā)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fā)商簽訂了,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手續(xù)、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fā)商賬戶后,開發(fā)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fā)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了購房貸款,在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就應該判歸一方所有。筆者認為,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