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期房?
什么是期房?所謂期房,是指開發(fā)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
二、購買了期房可以退房嗎?
一般情況下,期房的價格較低,挑選余地較大,因此不少購房者較為青睞購房期房。但是出于不同的原因如無力支付房貸,感覺房屋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要求退房的情況常常發(fā)生。那么購買了期房可以退房嗎?期房是可以退的,不過若不符合法定條件,想要退房只有選擇支付違約金,那么可以退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認購書內容不同的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簽認購書后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從性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屬帶未決條款的預約。由于合同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合同已經成立,對未決事項雙方應繼續(xù)談判以簽訂本約。如果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此時買方有權拒簽,并要求返還定金。
(二)開發(fā)商未取得相應的批準、證件的
我國法律規(guī)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fā)商預售的前提。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所簽訂的合同則沒有法律效力,業(yè)主有權要求退房。
(三)開發(fā)商單方變更規(guī)劃的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如果開發(fā)商未經買方同意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戶型等規(guī)劃、設計,買方有權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相應賠償金。
(四)按揭未獲批準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買方的事由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方有權請求退房。
(五)出賣人先賣后抵、一房二賣或者先抵后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或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六)面積有誤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如無約定,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請求退房。
(七)質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
(八)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并可向出賣人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九)遲延交房
實踐中,開發(fā)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如交房條件不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而是單項驗收合格等)進行規(guī)避。
(九)逾期辦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對辦證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因開發(fā)商原因致使超過辦證期限未取得房產證,買方有權選擇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賠償金。對此開發(fā)商一般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設定相當長的辦證時間(如簽訂本合同之日起500天)進行規(guī)避。
上文對期房和購買了期房后是否可以退房進行了介紹,想必您已對退房的條件有所了解了,不過一旦做出退房的決定,伴隨除了解除合同之外,一般還有糾紛。因此,您在決定退房時,最好向專業(yè)的房產律師求助,他們的存在,能為你解決不少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