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采光權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二、侵犯采光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p>
按照以上的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作為受害人的居民是弱勢群體,不論他們是找開發(fā)商還是找規(guī)劃局,要求其停止侵害,最終的結果都可能是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所以,通過自己協(xié)商的算途徑往往不會讓侵權人停止侵害。而如果受害人訴至法院,要求開發(fā)商承擔責任,開發(fā)商通常會以已經取得了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來進行抗辯,以證明其開發(fā)的建筑是合法的,不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對于建筑物不符合國家的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而卻取得了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形,法院應如何認定呢?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問題,法院通常會判決確認發(fā)放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的行為違法。但是對于違法建筑,一般都會從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出發(fā),判決違法建筑不予以拆除。受害人的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請求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在實踐中,“采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yè)主為了被剝奪的采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fā)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雖然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責任,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是至于如何選擇,是受害人的權利。具體怎么處理,咨詢專業(yè)的律師幫助會更好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