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有哪些
1、賣方起訴的糾紛。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zhèn)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于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guī)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買方起訴的糾紛。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于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xiāng)鎮(zhèn)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農村房屋,于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3、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此類糾紛并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lián)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xié)商進行適當分配。其時常發(fā)生的糾紛為:農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獨吞房屋,不讓出資方入住,出資方只好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又如,據調查,某些法院在執(zhí)行工作中曾遇到這樣的糾紛:在一起借款糾紛的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訴訟保全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是只有鄉(xiāng)鎮(zhèn)產權的商鋪和住房,而商鋪和住房已出讓,其受讓人請求解除法院對商鋪和住房的查封。
二、怎樣解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1、爭議雙方直接協(xié)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
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2、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交付、物業(yè)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guī)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guī)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通過法院司法途徑
購房者通過協(xié)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小貼士:購房者在選擇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時,應立足于解決問題,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關系,而不要引起訟爭。
農村房屋買賣的大量涌現既有利也有弊,好處是能夠實現農民對其私有房屋的自由處分權。壞處是由于國家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嚴格管制,從而導致大量買賣糾紛的產生。發(fā)生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買賣雙方都想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一般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所以無論采取哪種解決方法解決糾紛,很難平衡雙方的利益。這就需要專業(yè)的律師介入,他們能夠合法且合理的、客觀、理性的、最大程度的為您爭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