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吳先生先是將安置房配額以29.5萬元轉讓給喬先生,拿到房屋后又以48萬元出售給項先生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從而引發(fā)了三方糾紛。去年8月,喬先生因強占善意取得人項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決喬先生搬離。今年2月,喬先生一紙訴狀將原房主吳先生夫婦告上法庭,昨天,南匯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吳先生夫婦返還喬先生購房款29.5萬元,支付喬先生違約金13.9萬余元,賠償喬先生經(jīng)濟損失28萬元;應付喬先生之款,共計71.4萬余元。
吳先生原有的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因動遷而取得安置的產(chǎn)權房訂房單。2002年12月,吳先生的女兒代表吳先生,將一套安置房屋的配額轉讓給喬先生,并訂立一份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房價27.9萬余元,如果一方違約,由違約方付50%的違約金等。事后,吳先生收取了喬先生的29.5萬元,用于支付房價款等費用。
2004年6月,吳先生從房產(chǎn)公司拿到了這套安置房后,卻與項先生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將該房屋及車庫以48萬元價格又售予項先生,并辦理了該房過戶手續(xù),項先生取得了房產(chǎn)證。期間,喬先生強行入住該房后,曾以吳先生拒交該房為由訴到法院,項先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jīng)法院判決認定,項先生受讓吳先生的房屋所有權是善意、有償取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項先生以喬先生強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為由,起訴要求喬先生搬離獲法院支持。
拆遷安置房一房兩賣如何處理
今年2月,喬先生在無法獲得該房的情況下,以吳先生故意毀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為由訴到法院。
在法庭上,喬先生認為,在以往的訴訟中,自己要求吳先生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且項先生訴求自己搬離已獲法院支持,現(xiàn)原告已無法得到涉訟房屋,故起訴法院要求判令吳先生夫婦返還已付購房款29.5萬元;支付違約金13.9萬余元;支付購房差價損失29.1萬余元等。
吳先生夫婦則認為,造成雙方買買不成是因喬先生不愿支付超過約定面積的房款所致,是喬先生違約在先,自己是在發(fā)函給喬先生后才將房屋賣給別人的,喬先生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是喬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還購房款,違約金也過高,要求法院予以調(diào)整,對其余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在審理中,法院委托房地產(chǎn)估價公司,對涉訟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時間節(jié)點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結論為平均市場價格70萬元左右。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吳先生在具備了履行交房義務的條件下,未能按約將房交付喬先生。且吳先生在未解除與喬先生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前提下,卻將該房屋高出雙方約定價格18萬元轉讓給案外人,直接導致喬先生無法獲得此房屋,吳先生的行為顯屬故意毀約,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