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可以要求退還房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保障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jù)。
其中,該解釋第8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怎樣構成商品房欺詐
構成商品房欺詐的條件:
(一)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二)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三)須有欺詐故意;
(四)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fā)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xiàn)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xiàn)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目前,比較普遍的欺詐行為包括:“五證全無”的開發(fā)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chǎn)權證,以及開發(fā)商向消費者隱瞞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于價值數(shù)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fā)商僅對精裝修的地板材質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為占便宜而多計算了平方米數(shù),應認定為欺詐,應按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關于商品房欺詐糾紛索賠問題,購房者有不明白的地方時,建議咨詢專業(yè)房產(chǎn)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