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房如何追究違約責任
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購房者入??;一種是房屋實際并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xiàn)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fā)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2)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二、如何認定房屋買賣糾紛責任
(1)開發(fā)商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法律責任。
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外開發(fā)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通常情況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賣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每遲延交付一天,按預期交房部分房款總值計算向買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超過一定期限未交付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償還購房款利息。對于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其責任應如何承擔,實踐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來考慮違約責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內,則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逾期時間較長,開發(fā)商怠于交房則購房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2)房屋已實際交付但不能按約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明的法律責任。
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明是買方的權利、賣方的義務,賣方不能如約辦理,一般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買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實踐中往往對買方的損失不易確定,可按照逾期天數(shù)賠償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如果因開發(fā)商的原因,無法辦出房地產權證,買方可要求退房,并賠償經濟損失。如不能辦理權屬證明是買方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的,則賣方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3)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通常有面積數(shù)量不符合,質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對于面積不符的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勘察誤差,公用面積分攤計算失誤的,應按原合同價不變,因開發(fā)商變更設計發(fā)生面積誤差的,雙方按實際面積協(xié)商價格。協(xié)商不成允許退房開發(fā)商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述兩項原因之外,發(fā)生面積誤差的,原則上以有利于購房一方的原則處理即實際面積超過合同面積的,按合同價不變,實際面積不足合同面積的,不足部分應當退款。對于質量不符合的,應由賣方采取補救措施,對房屋進行修理并賠償買方的經濟損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標準,在合理期限內無法修復的應當允許買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交房同時開發(fā)商應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按規(guī)定履行保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