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認定
以制造毒品為目的的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系制造毒品而賣給他人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以走私制毒物品為目的而進行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應當以走私制毒物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制毒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和市場正常交易活動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禁毒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非法進行制毒物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黃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藥品的買賣活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實施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并希望或者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行為。
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處罰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