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
1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鴉片500兩以上的,處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黃皮2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人制造、販賣、運輸海洛英、嗎啡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4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貫販毒的;武裝販毒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販毒又開設“煙館”容留他人吸毒的;內外勾結,進行國際性販毒活動的;販毒犯在勞改期間脫逃后又進行販毒的等。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2不必立即執(zhí)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