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破制造毒品案
中新網(wǎng)成都訊四川阿壩警方于日前成功打掉涉及成都、阿壩兩地的涉嫌非法制造生產(chǎn)冰毒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當場繳獲冰毒成品35.505公斤,扣押作案車輛2臺。
據(jù)了解,今年7月以來,警方發(fā)現(xiàn)掌握內(nèi)地以易某某為首的制毒犯罪團伙與阿壩縣籍不法人員澤某某等人勾結在阿壩縣某地設立制毒窩點,將制毒原料偷運至阿壩縣進行秘密制毒。警方在查清制毒犯罪團伙人員和制毒犯罪活動情況后,于12月21日開展集中收網(wǎng)行動,搗毀制毒窩點1個,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當場繳獲冰毒成品35.505公斤,扣押作案車輛2臺。
犯罪嫌疑人會如何定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構成犯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此案系阿壩縣歷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件,也是建縣以來最大的一起涉毒案件,案件的成功破獲,及時消除了社會治安隱患,嚴厲打擊了制毒販毒的違法行為。綜上所述,該案犯罪嫌疑人將受到嚴厲處罰,我們自身也要遠離毒品,真愛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