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小區(qū)門口賣K粉被當場抓獲成被告
2014年10月31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在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北大新陽路口新巢小區(qū)A座門口,以1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玉某販賣一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凈重:1.07克)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陳某身上查獲另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凈重:0.94克)。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充足證據(jù)證實。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陳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販賣,數(shù)量為0.93克,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垩涸诎傅亩举Y人民幣一百元,依法予以沒收。
律師說法:販賣毒品罪具體指哪些行為?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于販賣毒品的行為:(1) 將毒品買入后又轉(zhuǎn)手賣出,從中牟利的;(2) 將家中祖?zhèn)飨聛淼亩酒焚u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銷售的;(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6) 賒銷毒品的;(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8) 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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