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舉報毒販獲獎
廣東汕尾市陸豐市公安局12日舉行禁毒整治工作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該市今年以來禁毒重點整治工作。發(fā)布會上,陸豐警方還舉行追逃舉報獎勵金發(fā)放儀式,向5名舉報人發(fā)放獎勵金共計140萬元人民幣。

陸豐警方披露,鄭森系陸豐“11·24”特大走私毒品案的1號逃犯,2017年5月12日,經偵查掌控,陸豐市公安局對該案重大制販毒犯罪嫌疑人鄭森向社會公開懸賞100萬元進行通緝。
警民聯手打擊毒品犯罪
2017年7月1日凌晨1時多,根據民眾舉報線索,警方在陸豐市甲西鎮(zhèn)漁池村一民宅內抓獲鄭森(男,46歲,陸豐市甲子鎮(zhèn)人),行動中同時抓獲為逃犯鄭森提供住所藏匿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水(男,48歲,陸豐市甲西鎮(zhèn)人)。
陸豐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林奕志介紹,今年以來,陸豐警方加大力度打擊涉毒犯罪,共立毒品案件121宗,破案104宗,抓獲涉毒犯罪嫌疑人186名,打掉涉毒團伙12個,抓獲陸豐籍涉毒逃犯90名(其中投案自首14名),繳獲成品冰毒約223千克,半成品毒品約720千克。
針對現階段涉毒逃犯追逃,陸豐加大財政經費保障,每抓獲一名陸豐籍涉毒逃犯給予獎勵3萬元,對民眾舉報并協助警方抓獲一名涉毒逃犯的給予獎勵10萬元,對個別重大制販毒逃犯鄭森等懸賞100萬。2017年3月29日,陸豐市公安局發(fā)布新的懸賞通告,并將陸豐籍涉毒逃犯懸賞通告在村社區(qū)和鄰近的縣區(qū)進行張貼,迄今收到舉報線索300多條,抓獲涉毒上網逃犯90名,其中有14名涉毒逃犯迫于壓力主動投案自首。
對舉報人保護有法可依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報復陷害罪以及該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罪,都對打擊報復舉報人規(guī)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適用于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可以接受舉報的主要機關之一,有權接受公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人士,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舉報職務犯罪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舉報人和受理舉報的檢察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