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上網購買毒品藏在身邊成被告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為吸食毒品,通過網絡以55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冰毒,后至平湖市當湖街道孟秀新村取貨,并將兩包冰毒藏于身邊,后被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被查獲的毒品共凈重10.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類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重量10.8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因吸毒,曾二次被公安行政處罰,應酌情從重處罰。但被告人王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非法: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才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于非法。)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y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yè)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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