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使用暴力強迫他人吸毒成被告
2014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琪(另案處理)等人在湘陰縣樟樹鎮(zhèn)樟樹賓館一房間內(nèi)吸食毒品麻古、冰毒,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同在該房內(nèi)的被害人李某某(女,15歲)、譚某某(女,14歲)吸食毒品,之后該伙人又來到興源農(nóng)家樂,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強迫被害人李某某、譚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周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定性沒有異議,辯解他應周某琪的要求喊被害人來吸毒時,在拉扯蓋在她倆身上的被子時,與被害人可能有肢體上的接觸,他的所有行為都是在周某琪的指使下所為,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犯強迫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強迫未成年人吸毒,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且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減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律師說法: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定罪量刑?
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2款),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禁毒的決定》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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