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最大冰毒案
6月26日,涉案44公斤的內(nèi)蒙古特大冰毒案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院開庭。被告人陳某某、顏某于2014年5月至7月間,以每克29元、33元(人民幣,下同)不等的價格分三次從廣州市謝某某處購買冰毒44公斤,向謝某某支付毒資125萬余元。

之后,他們通過長途客車運至湖南省益陽市南縣陳某某的老家,由陳某某、顏某將冰毒再運送到山西省長治市、內(nèi)蒙古包頭市,分六次以每克13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楊某某販賣冰毒5公斤,楊某某將購得的冰毒在包頭市進行販賣。
2014年7月21日,陳某某、顏某在山西省長治市屯留縣向楊某某販賣冰毒時被警方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冰毒3公斤。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謝某某、陳某某、楊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顏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涉嫌販賣毒品的嫌疑人謝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顏某不服一審判決,隨后進行了上訴。26日當天,該案在包頭市中院進行二審,擇日宣判。(來源:中新網(wǎng))
律師評析: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jù)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