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荒地里種植罌粟成被告
被告人陶某甲在無為縣昆山鄉(xiāng)金墩行政村大陶自然村老窯廠山地陶某乙家的荒地里非法種植罌粟。2013年5月2日19時許,被無為縣公安局民警發(fā)現(xiàn)并當場予以鏟除。經(jīng)清點,共種罌粟620株。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書證:扣押清單、收繳清單、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被告人陶某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予以從輕處罰??紤]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陶某甲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律師說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shù)量較大,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根據(jù)《決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shù)量較大,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向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shù)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制造毒品罪區(qū)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后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制造毒品的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制造毒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從重處罰。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又實施其他制造毒品行為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實行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shù)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shù)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款)
以上就是關于“在荒地里種植罌粟,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案例介紹,在這里提醒大家,不管地處何處,都不可以種植毒品,也不可以幫他人種植。如果發(fā)現(xiàn),及時鏟除并報警。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yè)毒品辯護律師。
